阿里昆莎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索引号:gedzb/2024-000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政府办
  • 名 称:阿里昆莎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06-24

阿里昆莎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阿里昆莎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日常管理、保护与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等工作(以下统称为净空管理工作电磁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西藏辖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里昆莎机场民用部分净空管理工作和电磁环境管理工作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阿里昆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其中:

(一)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净空关注区域是指: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低慢小”升空物体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及烟花、气球、孔明灯等升空物体。其中“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低慢小和空飘物管控区域是指:以阿里昆莎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作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街道、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第九条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由设置在阿里昆莎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阿里昆莎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具体为:

(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

1.阿里昆莎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即阿里昆莎机场已经征用的土地范围。

2.设置在阿里昆莎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超出了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的阿里昆莎机场塔台等台站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划定。

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为:

1.以阿里昆莎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2.设置在阿里昆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的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参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航空无限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净空管理工作要求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具体要求如下:

(一)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二)业务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净空相关概念和限制要求、机场净空巡视检查方案及相关设备操作和实训等。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净空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包括:净空管理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人员培训与考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 型的制作、更新及备案规定机场净空巡视检查方案等。

其中,机场净空巡视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巡查方式、情况处置和通报程序,以及检查记录(至少包括:时间、人员、区域和处置情况)要求等。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型。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也应当相应调整。上述有关图涉及的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也应当相应调整。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的制作应当符合《<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附件4附图绘制基本要求;机场障碍物图-A型的制作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编绘规范》要求。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并抄报民航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藏监管局)机场处。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和配合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净空审核程序、新增障碍物或者发现的升空物体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

第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净空保护意识。

第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净空管理工作评估,分析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状况,及时改进完善净空管理工作。评估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期协调机制落实情况、净空巡视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十九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二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二十 对于机场改扩建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参与机场改扩建工作,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灾害风险区。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和“一张图”的核对;经衔接核对一致的机场总体规划批复后,可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做好机场改扩建场址、总体规划及周边区域净空保护工作。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然资源部会同民航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技术文件。

二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在编制或者修编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有关机场净空管控内容纳入其中,至少包括: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

(三)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机场净空参考高度。

其中,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由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如有)等要素组成,在飞行程序区域范围内水平投影重叠区域的净空参考高度,取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与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中的较低值。

二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并向西藏监管局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其中:

(一)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按照“一场一策”原则,根据机场飞行程序和最低运行标准研究提出,且最高不得超过跑道两端中点标高的平均值之上45米,经西藏监管局(机场处会同飞标处)组织初核、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机场处会同航务处)审核同意后确定;

(二)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按照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一般按照超障高度减去超障余度掌握;

(三)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参考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中各扇区障碍物标高确定。

第二十 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将最新的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报送西藏监管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并抄送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转化为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报送西藏监管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机场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按远期规划的跑道两端中点经纬度坐标和标高、机场基准点经纬度坐标、机场标高等数据。

第二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昆莎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本单位所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

 

第三章 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第二十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二十九在机场净空保护区毗邻区域从事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管理。

三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其中:

(一)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应当通报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二)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西藏监管局审核并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临时调整。

(三)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四)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昆莎机场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三十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三十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影响。

三十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障碍物,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警示标志,并使其保持适用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依法安装障碍灯和标志,不得影响障碍灯和标志的正常使用。

三十 昆莎机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发布公告,在公告发布前,对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擅自修建、种植或设置上述障碍物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 净空巡视检查和情况处置

三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净空巡视检查方案开展净空巡视检查工作,确保可能影响净空的建(构) 筑活动、自然生长植物或者其他活动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三十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月应当不少于1次(全覆盖)。其中,重点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1次;无障碍区域及距跑道端1.5公里进近面以内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1次。

三十 净空巡视检查可以采用人工巡视检查或者自动监视(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新技术)等方式开展。人工巡视检查设备一般包括:巡视车辆、净空相关测量设备(含高度、位置等数据测量设备)、通讯工具、望远镜等。采用无人机开展净空巡视检查的,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人机运行有关规定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经评估并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应用。无人机飞行应当符合飞行管理有关要求。

三十 净空巡视检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构)筑物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疑似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在建建设项目的高度及位置数据与净空审核意见的符合性;

(三)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形或者行为;

(四)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或者障碍灯的有效性。

三十九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疑似障碍物时,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同时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1.对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2.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3.对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按程序报西藏监管局。

)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按程序报西藏监管局。

)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按程序报西藏监管局复核。

十条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情形时,还应当通报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采用书面、系统等方式,向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通报障碍物或者升空物体情况、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采取的措施等信息。特殊紧急情况时,可以在紧急通报相关情况后,尽快提供相关信息。

符合《事件样例》规定的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或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建(构)筑物,或者出现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升空物体,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报送事件信息。

四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障碍物图-A型区域的巡视检查,发现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超过起飞航径区障碍物鉴别面坡1.2%,且低于起飞爬升面坡度1.6%的,应当及时向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及其他人员关于影响净空情况的反映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置。

四十 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型;

(二)巡视检查记录;

(三)障碍物测量资料;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审批资料;

(五)原有/新增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等。

 

第五章 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要求

四十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昆莎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对昆莎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西藏监管局根据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指派,按权限负责昆莎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和审查意见的最终出具。

四十 按照本办法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西藏监管局净空审核意见。

四十 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为: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四十九 以下情形,应当由西藏监管局审核出具最终意见: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 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详见“附件10”。

五十 以下情形,应当由西藏监管局初步审核并报请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后出具最终意见:

(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在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五十 除“第四十九条”、“五十”情形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用地审批。

五十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应用遮蔽原则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形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应用遮蔽原则时,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或西藏监管局根据指派,可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五十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一般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满足以下条件,并征得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度放宽障碍物限制高度。有关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一)确保航空器在拟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飞越或者避开障碍物;

(二)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于飞行驾驶员操作,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正常;

(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避免飞行冲突,确保机场容量和使用效率。

五十 对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的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意见后,方可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五十 位于昆莎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西藏监管局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只需提供如下资料(详见附件):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原件1份)模板详见“附件5”。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5份)模板详见“附件6”。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5份;

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  附件相关要求编制,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模板详见“附件7”。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运输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首次可不提供,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 保护和民用运输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 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式1份)。

五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西藏监管局。

五十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西藏监管局或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五十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XY 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基准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 坐标系;XY 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 建设项目地块控制点距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的平面垂直距离、距跑道端中心点的平面直线距离等数据信息,以及控制点与跑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图等图纸,由西藏监管局通过民航局统一开发的机场净空审核专用辅助工具计算得出,无需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提供。

 

第六章 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办理

六十 昆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的材料统一由西藏监管局负责接收;净空审核和审核意见的出具工作具体由机场处承办。西藏监管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按 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审核;专业净空审核意见单经审核人及处室领导签字后反馈至机场处。

第六十一条 审核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无需报请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形,由西藏监管局负责向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报请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形,由西藏监管局机场处负责汇总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后,将审核意见及申请资料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并反馈复核意见后,再由西藏监管局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如建设项目不属于机场净空审核范围,西藏监管局无需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可通过当场、电话、复函等形式反馈至建设项目所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昆莎机场管理机构。西藏监管局应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四)西藏监管局在正式收到审核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并抄送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净空审核意见应当以净空限制最严的高度为审核结果,并应当载明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事宜,可采用净空审核意见随附净空审核申请资料的形式体现。

(五)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征求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意见涉及最低监视引导高度 相关内容需征求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意见、出具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遮蔽物现场踏勘复核所需时间、出具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因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净空审核意见出具时间确需延长的,均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十二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西藏监管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西藏监管局审核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六十三 西藏监管局应当对影响净空环境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在净空审核意见中明确意见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有效时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向西藏监管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六十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西藏监管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六十五 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一般无需单独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建设项目净空审核高度以总体规划符合性备案表中的净空高度为准。西藏监管局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核时,总体规划符合性备案表中净空高度的审核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执行。

 

章 低慢小及空飘物管理

六十六低慢小和空飘物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公园、景区、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进行防治。

六十七所有飞行(升放)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升空物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驻场空军部队和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和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要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设置举报电话。

六十九 地方人民政府和昆莎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自在净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空飘物特点及防治措施,一体高效推进机场空飘物防治工作。

 

章 电磁环境保护

七十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七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七十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七十在已建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的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

七十三条 禁止破坏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设施的行为。

七十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立即报告西藏监管局、空管中心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按规定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章  法律责任

七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

七十 在阿里昆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由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十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 因擅自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

 

第十章 附则

七十九 本办法未作规定有关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八十 本办法由昆莎机场管理机构昆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30日后

 

附件:1.阿里昆莎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

    2.各单位成员联系表

    3.阿里昆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4.阿里昆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

    5.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参考)

    6.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7.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8.建设项目征求净空审核意见流程图

    9.民航西藏监管局XX处净空审核意见单

    10.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11.机场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