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 索引号:gexsamr/2025-0000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11-25
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噶市监罚告〔2025〕34号
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3年7月11日,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8月15日,本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通过你单位在本局注册时预留的电话联系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查明你单位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另查明,你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向国家税务总局噶尔县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无缴税记录,且在噶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社保参保登记信息。
本局认为,你单位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于2025年9月1日,通过噶尔县融媒体发布《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因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仁青旺堆 洛松扎西 联系电话: 0897-2824950 联系地址: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噶尔县噶尔路7号)
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