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gexsamr/2025-0000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12-24

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035

当事人: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23MACPP6645E

住所(住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迎宾大道D-0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文浩宇

身份证件号码:511723200106021839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7月,本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整治地方金融组织工作的督办通知》要求开展金融行业经营企业排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送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也未进行注销登记和歇业登记。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迎宾大道D-034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找到该公司,且通过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地址进行拍照取证。经核实,当事人无税务登记信息及缴税记录。2025年9月1日,本局通过噶尔县融媒体发布《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11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截至2025年10月23日立案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和西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显示,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亦未申请注销登记和歇业登记。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未找到当事人,与该公司预留电话18881889280多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8月22日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噶尔县税务局发函调取当事人税务登记信息,当事人在税务系统内无登记信息及缴税记录。2025年11月6日,经向噶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无社保参保登记信息,同时向噶尔县农业银行核实,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无农业银行账户信息。

2025年9月1日,本局通过噶尔县融媒体发布《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整治地方金融组织工作的督办通知》复印件一份,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核查依据和案件线索来源。

2.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登记信息及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3.市场主体核查记录表1份、照片2张;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4.协查函3份,噶尔县税务局、噶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噶尔县农业银行复函各1份;证明依法核查当事人税务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及交易信息。    

5.《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打印件一份;证明公告事项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6.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案件立案程序合法。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执法人员通过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到该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通过注册登记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亦未申请注销登记和歇业登记。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阿里浩宇寄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本处罚决定不服,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噶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12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