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狮泉河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gedzb/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政府办
- 名 称:阿里狮泉河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3-08-11
噶政办发〔2023〕30号
阿里狮泉河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狮泉河产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产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噶尔县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阿里地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根据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里狮泉河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为园区)作为噶尔县及阿里地区园区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 产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产业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生态型、配套型、服务型”产业园区。
第二章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四条 根据《中共噶尔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噶尔县综合产业园区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噶机编发〔2019〕39号)文件规定,设立“噶尔县综合产业园区管理中心”,为县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1正2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第五条 产业园区管理中心职责:
1、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
2、编制和组织实施园区建设规划。
3、负责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4、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5、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6、负责园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7、负责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管理和服务园区内企事业单位。
8、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9、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综合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拟定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组织和文书档案,负责园区的劳动人事、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保卫等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草拟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区的财会、审计和财经监督工作;负责园区的劳动工资、社保、干部福利和资产管理工作。
10、负责园区投资项目的审定、立项和审批业务;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拟订招商引资计划和招商项目储备;负责指导服务园区的企业,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负责草拟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统计工作,了解科技和经济信息,为管理中心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11、负责园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园区已征地的范围按照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负责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定点、报建、管理;配合噶尔县、阿里地区房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园区内房地产的登记、交易、发证等工作;收取园区内的市政配套费。
12、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园区管理中心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优质、高效服务,文明、科学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园区管理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影响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1、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
2、符合自治区、阿里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符合自治区、阿里地区发展实际的新能源、新材料、高原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符合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
4、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5、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生态环保、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投融资、就业创业、人才与技能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服务平台项目;
6、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率高、产业关联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九条 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1、技术和设备属国家、自治区、阿里地区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
2、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3、产品属于国家、自治区、阿里地区禁止生产的;
4、国家、自治区、阿里地区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5、土地投资强度在1500万元/公顷以下的,平均产值在500万元/公顷以下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入园程序:
(一)凡拟在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立项批复,报园区管理中心研究,联同县发改委报县政府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委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自然资源、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会议精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二)投资者向园区管理中心申报的材料清单: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资信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9、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三)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理中心提交开工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效果图等),根据《狮泉河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条件,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明确项目用地红线坐标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后,由园区管理中心协助投资者办理入园相关业务;
(五)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由园区管理中心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园区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理中心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理中心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专项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噶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区管理中心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管理中心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管理中心根据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理中心批准。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管理中心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园区管理中心依法申请县政府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有必要,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进行建设。公共设施由园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十八条 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园区管理中心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有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的投资申请规模及投资强度拟定用地标准。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入园企业的厂址,入驻园区企业应当服从选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法人企业;经过批准,境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园区内的厂房、土地和基础设施的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园区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园区管理中心予以制止,并限期变更;拒不变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园区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绿化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园区管理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八条 进入产业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产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园区管理中心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工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十二条 园区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园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绿地率要求,开展植树种草,绿化美化厂区;企业厂区绿化面积必须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章 劳动保障
第三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园区管理中心依法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社会治安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园区管理中心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园区管理中心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园区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理中心依法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园区管理中心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理中心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理中心、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噶尔县综合产业园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对入园企业的管理细则由园区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